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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网课《法律咨询与调节》形考任务1:

  1. 问题:法律咨询应当以( )为中心?
    • 答案:A. 当事人
  2. 问题: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哪一项违反了律师从事法律咨询应遵守的诚信原则( )?
    • 答案:C. 依案件需要,自行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未告知委托人。
  3. 问题:以下关于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咨询中所采用的技巧和方法,描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 答案:D. 对于任何矛盾纠纷都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 问题:( )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 答案:D. 行政法规
  5. 问题: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及其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 答案:A. 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其目的在于从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推断出最终的判决。
  6. 问题: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咨询具有哪些特征( )?
    • 答案
      • A. 法律咨询是一种专业性活动。
      • B. 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性活动。
      • C. 法律咨询是一种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交叉的沟通过程。
      • D. 法律咨询具有宣传国家法律的客观效果。
  7. 问题:法律咨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
    • 答案
      • A. 平等原则
      • B. 法治原则
      • C. 诚信原则
      • D. 专业原则
  8. 问题:以下哪些表述符合法律咨询应达到的效果( )?
    • 答案
      • A. 让当事人理解问题与纠纷的法律性质。
      • B. 让当事人了解法律行为的后果,合理安排自身行为。
      • C.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分析不同法律选择的利弊与后果,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9. 问题: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咨询应具备一定的技巧,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
    • 答案
      • A. 以当事人为中心,鼓励当事人充分描述所有事实与诉求。
      • B. 诚信为本,充分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 C. 以非诉讼解决方式优先,尽量减少当事人负担。
      • D. 充分展示所有利弊,帮助当事人独立做出决定。
  10. 问题:根据《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哪些?( )
    • 答案
      • A. 立法解释
      • C. 行政解释
      • D. 司法解释
  11. 问题:以下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收集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 答案
      • A.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 C.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获取证据。
      • D.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电大网课《法律咨询与调节》形考任务2:

  1. 问题:人民调解的特征不包括下述哪一项?( )
    • 答案C.权威性
  2. 问题:下列有关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 答案:D.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应当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原则。
  3. 问题:以下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规范要求,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 答案:D.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4. 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 )
    • 答案:B.群众性组织
  5. 问题:以下有关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的论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 答案:A.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
  6. 问题:以下关于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 答案
      • A.法治原则
      • B.自愿平等原则
      • C.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 D.情理法相结合原则
  7. 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选拔任命人民调解员需符合以下哪些要求?( )
    • 答案
      • A.公道正派
      • B.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 C.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 D.成年公民
  8. 问题:以下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 答案
      • B.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D.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9. 问题:并非任何纠纷都适用人民调解,以下哪些纠纷情况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 )
    • 答案
      • A.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 B.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 C.在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前,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
      • D.在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前, 公安机关已经解决的纠纷。
  10. 问题: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调解协议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 答案
      • A.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B.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 C.违反自愿原则的
      • D.内容不明确的
  11. 问题:根据调解组织数量、类型的不同,可将调解方法分为单独调解、共同调解与联合调解。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 答案
      • B.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是指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单位的民间纠纷。
      • D.单独调解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电大网课《法律咨询与调节》形考任务3:

(第6章,课程测验(三),权重35%)

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释

请同学们参考课程教材第6章关于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的法律咨询案例,结合材料二的法律规范对材料一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并回答相应的问题。

材料一(案情简介):

李某(妻)、刘某(夫)夫妇育有三子,即刘甲(已故)、刘乙、刘丙。刘某已于2009年12月去世。李某今年已88岁,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生活,每月仅领取国家养老补贴,无其他收入。自刘某去世后,李某一直与长子刘甲一家共同生活。次子刘乙、三子刘丙均系某村农民,刘丙为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2010年起,李某曾在刘丙家短暂居住过17个月。长子刘甲于2016年12月去世后至2021年2月,李某与刘甲之妻张某共同居住,由张某照顾李某生活。

2021年2月,李某因不满意刘乙、刘丙不参与赡养事宜,要求刘乙、刘丙支付2009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赡养费230,000元。

材料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5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综合题 (100 分)
问题1: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是否合法有据?(30分) 
简答题 (30 分)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和第1074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义务。李某88岁,行动不便,无法独立生活,属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所以李某要求儿子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请求合法有据。答案解释:
(1)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老年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主要是其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与老年人具有血亲关系的人。(10分)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协助赡养义务,配偶一旦去世,另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自然终止。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5分)

依据本案事实,李某年届八旬,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每月仅靠领取国家养老补贴生活。刘甲、刘乙、刘丙作为李某的子女均对李某负有赡养义务。李某在丈夫刘某去世后,除曾在刘丙家短暂居住过17个月之外,一直与长子刘甲一家共同生活。刘甲去世后,尽管其妻张某作为儿媳,对婆婆李某并无法定赡养义务,但是张某与李某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人的衣食起居。因此,李某要求次子刘乙、三子刘丙支付赡养费用并无不当。(15分)

问题2:刘乙可否以自身收入拮据、无力赡养为由拒绝支付?(20分)简答题 (20 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乙作为李某的儿子,有法定义务对母亲进行赡养。其个人经济拮据不足以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故刘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答案解释:
(2)赡养费是基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产生的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数量和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以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10分)因此,刘乙不能以自身经济收入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10分)(3)
问题3:刘丙可否以自己曾赡养李某17个月为由拒绝支付?(20分)简答题 (20 分)
刘丙此前对母亲李某尽到过赡养义务,可以视为已经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长期的义务,不因之前履行过就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因此,刘丙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答案解释:
(3)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份额分配的问题,也没有期限限制。刘丙以自己曾赡养李某17个月为由拒绝支付此后李某在世期间的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分)(4)
问题4: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是否适当?(30分)简答题 (30 分)
根据案情,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12年赡养费共23万元,折算下来平均每月不到1600元。考虑到李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长期需要他人照料,该数额并不高,应当属于适当合理的赡养费要求。所以李某的赡养费请求数额可以支持。综上所述,李某的赡养费请求应予支持,刘乙和刘丙应依法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具体支付数额可以根据各方实际情况确定。答案解释:
(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对多子女家庭赡养义务的分割作出预先的规定。即使某一子女在赡养父母上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其他子女在赡养父母上承担了较少的义务,父母也不能要求承担义务较少的子女进行额外补偿,而承担较多义务的子女也不能要求承担较少义务的子女对其进行补偿。(10分)

本案中,2009年至2016年,长子刘甲在世期间,对赡养李某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刘乙、刘丙承担的赡养义务较少。但李某作为母亲不能要求刘乙、刘丙补足2016年刘甲去世之前所少承担的赡养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的赡养费金额,应当自2016年刘甲去世起算。(15分)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子女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应等到对簿公堂。子女不应计较赡养义务的多少,都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老人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幸福晚年。(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