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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末复习精准题库四、简答
25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6答: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7.答: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其诉讼程序应当贯彻如下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2)分案处理的原则。(3)不公开审理的原则。(4)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5)及时、迅速的原则。
五、论述
答:本案的程序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有:
(1) 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本案的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违背法律程序的。(2分)
(2)监狱同意杨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3分)依《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分)本案中,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身患重病,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同意杨某申请,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违背法律程序的。(2分)